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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经济管理学院课程免听、免修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07日       访问:0       编辑:教学工作部

为规范我校学分制管理,鼓励学生积极进取、独立钻研,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根据《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免听

第一条  免听指学生在选修某门课程后,经批准可不参与本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学习过程,但必须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以获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条  上一学期GPA达到3.5以上且具备较强自学能力的学生,可根据选课情况申请下学期课程免听,但每学期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三条  不可申请免听的课程有: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与训练课、公共选修课

(二)集中实践课、含完整实验教学环节的专业必修课

(三)开课学院确定为不宜免听的课程

(四)因违反考场纪律受处分而重修的课程

第四条  申请免听的学生应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云南经济管理学院课程免听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免听。

第五条  免听手续需交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学院教学科和任课教师备案。不按规定办理免听手续,擅自免听的学生按旷课论处。

第六条  经批准免听的学生,仍为该课程在册学生,可不跟班听课,但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合理安排时间,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自主学习,按时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参加期末考试,课程考核成绩计算同正常修读标准。

第七条  获准免听的学生,参加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且不能再行免听。免听课程原则上不予缓考。

第八条  在课程免听期间及考核前,学生必须根据主讲教师的要求按时提交自学该课程的有关材料,参加并完成该课程的所有实践教学环节及各项考核。教师可根据学生学习情况提出终止学生课程免听的建议,并报开课学院教学科审核备案,被取消免听资格的学生必须跟班听课。

 

第二章  课程免修

第九条  免修指学生不参加某门课程的学习,但经学校考核或通过认定可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条  可以申请免修的情况为以下任一种:

(一)学生成绩优秀,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自学已达到课程要求,且已修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及以上,单科成绩无不及格情况;

(二)学有特长的,符合学分置换条件并通过置换申请,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一条  不得申请免修的课程为以下课程: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与训练课、公共选修课

(二)集中实践课、专业必修课

(三)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

(四)辅修课程、双学位课程

(五)重修课程  

(六)开课学院确定为不宜免修的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在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第15教学周提交《云南经济管理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单位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在获审批同意后,必须参加开课学院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含实验环节要求)。免修考核的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学生免修考试成绩低于70分者,不予免修。70分及以上者,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该学期的最终考核成绩,并获得对应学分。

第十四条  免修考核每学期安排一次,对缺考者不再另行安排。免修申请未被批准前仍要坚持听课,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  免修资格一旦取得,不得放弃。获得免修考试的学生相应课程不得再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六条  学生办理完免修手续需交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学院教学科和任课教师备案,由开课学院汇总申请免修该课程的学生名单报至教学工作部备案。

第十七条  复学、留级(降级)或者转专业的学生,在原年级或原专业所修读过的课程专业要求与新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相同,其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或合格以上(含合格),可以免修相关课程,其成绩作为该门课程成绩记载,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宜上体育课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报开课学院审批。并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参加军事理论与训练课程,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报学生发展部批准后,参加其他特定项目训练,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条  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以免修大学体育、军事理论与训练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总评成绩计为“良好”或者“85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获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参加各类学科专业竞赛、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开展创业实践等可免修专业相应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及绩点,学分记载详见《云南经济管理学院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获准免听和免修的学生仍需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缴纳学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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