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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经济管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年10月07日       访问:0       编辑:教学工作部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学校学位授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列专业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相应学士学位。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按本专业批准或备案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国内学生须达到以下基本品德标准: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刻苦学习,具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符合社会公德的行为习惯。

第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国内学生须达到以下基本学业质量标准:

(一)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达到毕业标准;

(二)必修课程平均绩点达到1以上(含1);

(三)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

达到上述要求并提前完成修业者,即提前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和达到相应的课程绩点,可提前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并准予提前毕业。

第五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须达到以下基本中国国情认知、品德标准和学术水平:

来华留学生应当熟悉中国历史、地理、社会、经济等中国国情和文化基本知识,了解中国政治制度和外交政策,理解中国社会主流价值观和公共道德观念。在本专业领域中应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能够在多个国家的实际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须达到以下基本学业质量标准:

(一)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达到毕业标准;

(二)必修课程平均绩点达到1以上(含1);

(三)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

(四)通过HSK-4汉语水平考试;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且毕业前未解除处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三)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大类。主修专业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士学位方可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以上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同时适用于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名单按规定期限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十一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进行审查和评议,以表决的方式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  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  学生获得辅修证书的资格由开设学院负责审查,与当届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  学生对学位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评定结果公布后7日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经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撤销与补发

第十  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得的学士学位:

(一)利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的;

(二)经查属学术不端行为,依据《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撤销其学士学位;

(三)毕业离校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

(四)其他应撤销学士学位的情形。

第十  结业学生可以在两年内申请重新学习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中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返校重新学习或两年内重新学习后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学位证书的管理

第十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征订、领取,根据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的评审决定颁发。

第十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定期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信息。

 

第六章    

二十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及程序以《云南经济管理学院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为准。

二十一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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